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

2019年02月28日 16:43

为了加强招收攻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生类型

硕士生招生类型分为学术型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二条 录取类别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在职和在职两大类,非在职硕士生可以享受奖学金(不含MBA、MPA),在职硕士生一律为委托培养,国家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三条 选拔方式

我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方式分全国统一考试、推荐免试、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全国联考、单独考试四种。

第四条 学习方式及学制

硕士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制一般为2~3年。

第五条 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硕士入学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第五条(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3.考生必须是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工作。

4.必须经我校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报名。

(三)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是经其本科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报名前通过我校相关学院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硕士中项目管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考试。

1.符合第五条(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报名时须持师级以上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办理报名手续,录取时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报名手续

按照教育部及我校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试

考试日期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全国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一般为数学)、专业课,部分专业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部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基础综合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部分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综合和专业课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专业课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向考生公布。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

MBA、MP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MBA、MPA联考英语、MBA、MPA联考综合能力,其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

初试成绩经天津市教育考试院下发后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考生不准查阅试卷,考生如对初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统一办理查询。

第八条 复试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复试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实行差额复试,复试采用面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复试考生名单由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及各专业录取人数等情况确定。

复试内容应包括:

1.综合素质和能力(含思想政治表现);

2.外语口语、听力;

3.专业知识;

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要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考生的考试成绩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九条 录取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的录取工作应按教育部当年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进行。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教育部有关体检标准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MBA、MPA联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由我校自行确定录取标准,只能被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十条 报到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对未按时报到新生,由学院与未报到新生联系查明原因;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要认真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及健康情况的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需注意保存,被录取者其材料一般保存三年,录取报名表存入个人档案;未录取者其材料一般保存一年。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和调档

招收的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协议制。不签订协议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在职硕士生的档案、工资、户籍关系均不办理迁移手续,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非在职硕士生必须将本人人事档案(含工资关系)调至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收港、澳、台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的考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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