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2019年02月28日 16:43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使博士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博士生的培养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新意识并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身心健康。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安排

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及创新的能力,并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有关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采取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指导小组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培养方案

各博士生培养专业需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学科特点制定,要体现出较高的学术起点。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

培养方案应由学科点提出,经学位分委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生效。已经审批的专业培养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申请新增加的专业需同期提交培养方案,审批手续相同。

第五条 课程设置

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由学科点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由分委会通过研究生院审批后公布执行。具体各项学时、学分需参见当年执行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分为学位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课程学习分别采取课堂教学、自主学习、专题报告、数字化教学平台等形式。

博士生要具有广博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知识。博士生应在牢固掌握本门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广泛阅读国内外科技文献和资料,扩大知识视野。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要反映一级学科或跨学科及学科前沿的科技文献内容,也可以反映论文的阶段成果。

要建立定期学术报告制度,并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织有关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从博士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报告一次。每个博士生在校期间至少完成4次学术报告(其中一次用第一外语进行)。学术报告后,博士生本人须填写《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由导师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各学院要积极为博士生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将“博士生学术论坛”作为博士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鼓励各学院(指导教师)为博士生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机会。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博士生论坛的学术交流(会议宣讲报告),即取得培养计划中学术报告的0.5个学分。

第六条 中期考核

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期末以前,由学院组织进行中期考核,考核材料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保存。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参见《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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