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2019年02月28日 16: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对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习应达到下列要求:

1.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同时具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面广。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成为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通用与专门相结合的高级人才。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5.身心健康。

第二条 学习年限与安排

根据不同学科要求,学制一般为2至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0.75-1.00学年,其他时间用于学位论文和实践环节。

第三条 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均需按规定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

要结合我校多年的研究生培养实践和经验,同时大胆吸取和借鉴国内外高校先进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课程体系,制订出适合本学科发展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设置的情况和特点,按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设置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并适当增加跨学科课程。

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经学位分委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生效。申请新增加的专业需同期提交培养方案,审批手续相同。

第四条 课程设置

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由学科点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由分委会通过研究生院审批后公布执行。具体学时、学分参见当年执行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学习分别采取课堂教学、自主学习、专题报告、数字化教学平台等形式。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特别重视工程实践、社会实践方面的培养。

学术报告在第三学期期中以前完成。为了培养硕士研究生探讨知识、表达学术思想的能力,活跃学术气氛,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作两次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活动由各学科组负责,各学院要建立严格的学术报告制度,认真安排组织好研究生和教师积极参加。报告后由硕士生本人填写《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登记表》,指导教师对报告内容、质量写出评语,并给出成绩。

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结构、研究方向及因材施教的原则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选修。各专业应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选修课。

第五条 中期考核

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期末以前,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中期考核。考核材料由学院教务部门保存。

第六条 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参见《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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