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02月28日 1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和授予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并达到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人员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把关;

(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用所在专业语种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至少4名,由学院从推荐名单中选定2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的方式组织评审。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馈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1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将意见反馈给我校3~5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学位申请者应修改论文,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每学期初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

(三)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四)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为通过),通过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要求。确需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专家6~8名(校内专家一般不超过2名)及答辩秘书1名。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是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学院对推荐专家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论文评阅专家3名(其中校外人员至少2名)。要求评阅专家分属3个不同单位,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

论文评阅专家名单应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即可进行送审。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是否有创造性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2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专家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者要对专家的评阅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论文做必要的修改后,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七)按照天津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有关规定,凡被抽查者,论文评阅专家由学位办负责聘请。

申报天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其论文由学位办负责组织盲审。

抽查盲审的具体办法参见附件:“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办在每学期初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指导教师应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批准后,由答辩秘书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对申请者资格、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答辩。否则其学位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三)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3名,且至少有2名为校外专家(应分属2个不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掌握专家评阅情况,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在答辩前提供给各位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五)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六)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按所申请学位相应的审批书要求,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决议书中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人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方面做出评价。

(七)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全体委员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全体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全体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为通过),通过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表决,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科学界有很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很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和学者;

(二)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并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后,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天津大学办公网上公布。若有异议,异议人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学位办,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决定施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方法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取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博士生名单。

二、盲审程序及要求

1.被抽查的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在答辩日期二个月前(去除寒暑假期)提交3份学位论文,由学位办聘请3位校外论文评阅人进行盲审。

2.提交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隐去(包括发表成果部分),同时交750元送审费。

3.校外评阅人名单对博士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人应是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评阅意见由学位办统一反馈给答辩秘书。

三、盲审结果的处理

1.如3位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则该学位申请者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有1位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则学位申请者须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并提交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2位或2位以上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则该学位申请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次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盲审。

2.若学位申请者本人或其导师对抽查送审专家的“未达到答辩要求”意见确有异议,认为结论有偏差可进行申诉,但须对否定意见逐条反驳论证,并提交文字申诉材料。由学位办组织校内相关专家3-5人对评阅意见和申诉内容的合理性做出裁决,最终决定申请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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