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关于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的规定

2019年02月28日 1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EMBA教育规律和特点,规范EMBA学位论文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EMBA专业学位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一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被我校正式录取,在规定年限内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达到培养目标规定要求的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第二条 EMBA学位论文要求

EMBA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应结合具体单位或行业、区域的实际管理问题,以专题研究报告或企业诊断报告或案例编写或调查研究报告的形式进行。论文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实用性、新颖性、效益性。强调实际可操作性和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学术前沿性、理论方法新颖性。在研究方法上鼓励定性与定量相结合。EMBA学位论文应由EMBA学员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论文的文字量应不少于3万字。论文撰写的格式要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第三条 EMBA学位论文评阅

EMBA学位论文评阅须聘请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际工作部门的校外专家)。评审专家由MBA教育中心确定。由MBA教育中心办公室组织论文送审,严禁学生本人或导师送审。

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EMBA学位的要求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其评阅意见认为论文达到EMBA学位要求,则可以组织论文答辩;若仍为否定性意见,论文须进行修改后重新评阅。

第四条 EMBA学位论文答辩

EMB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3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委员中硕士生导师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由指导教师会同学科组提出,经工商及公共管理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和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或不授予EMBA学位作出决议,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二之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五条 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秘书整理好有关材料后交送工商及公共管理学位评定分委会。工商及公共管理学位评定分委会在规定日期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并做出授予其EMBA学位的建议,然后报送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为通过。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决议,授予学位申请者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颁发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天津大学关于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的暂行规定》(津大校研〔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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