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校有权开展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硕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有研究生学历没有硕士学位或经研究生学籍处理中途退学的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须实际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天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申请人应在四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取得学分。
(三)申请人除按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学分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外语水平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此外,经济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教育学、建筑学等一级学科所包含专业的申请人,还需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综合水平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其它学科是否需通过综合水平统考,将根据当年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文件执行)。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授予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