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02月28日 16:43

一、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我校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院(系)级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3~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负责人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在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具有教授职称的负责研究生和学位工作的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负责人和博士生指导教师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并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新选聘的委员一般不超过60岁)。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一般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和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六)学术期刊论文界定;

(七)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有关工作;

(八)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九)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十)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十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工作。有关申报学位授权点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成员,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新选聘的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年龄不受此限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应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由研究生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对申请学位者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审议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

(三)制订相关学科建设规划;

(四)评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有关工作;

(五)审查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六)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复查,并做出相应建议;

(七)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要工作有:

(一)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并提出是否接受其学位申请的意见;

(二)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三)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天津大学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天津大学校外合作硕士生指导教师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

(五)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的调整专业的申请。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换届和调整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每3~4年换届一次。凡因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八、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如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后,代替其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九、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发布的津大校研字〔2002〕25号《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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