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2月28日 16:43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天津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名额、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后统一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评奖条件人数进行测算分配,适度向基础学科倾斜。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二)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

(三)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四)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 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

(四)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由于因私出国、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 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第八条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新入学研究生有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奖励资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组成,按席位制确定当年人员组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当年评审实施细则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并将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公开答辩展示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现场打分。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连同获奖学生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报中央主管部门,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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