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培养目标要求,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博士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领域内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生招生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和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优秀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和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录取类别包括:非在职博士生和在职博士生。非在职博士生在学期间享受奖学金待遇,在职博士生录取为委托培养博士生。
第六条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我校招收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三种。
普通招考:指我校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普通招考由我校自行命题,分为初试和复试,录取要求由我校自行确定。
硕博连读:指我校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的博士生入学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直接攻博:指在国家允许的专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直接攻博方式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接攻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本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指导、协调相关学院及单位的招生工作;
(二)执行教育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三)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
(四)编制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报名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
(七)向教育部上报博士生录取名单及有关录取情况;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
4、报考我校非在职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5、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以硕士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须提交在报考专业已经学过的硕士课程成绩证明;并提供在报考专业或相近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我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科学研究等本职工作中已取得重要成果,其中科研成果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7、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在学硕士生。教育博士暂不采取硕博连读方式进行选拔。
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学位博士暂不采取直接攻博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转为博士生的在学硕士生,以及直接攻博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当年转入博士生学籍的手续。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见当年招生简章及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第十二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按当年招生简章的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并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应材料;
研究生院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公开招考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第十三条 我校博士生导师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不允许报考本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考试科目及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科目为三门:外国语、两门业务课。复试由各学院按研究生院要求组织。
第十五条 命题工作按我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见当年招生简章及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工作
(一)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
(二)按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人员的比例安排监考。
(三)考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要遵守监考守则。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准确的原则。初试成绩由考生本人通过网络查询。考生如对初试成绩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招生办公室要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考生一律不准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 初试结束后,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基本分数要求,初试成绩达到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方能获得复试资格。
第二十条 由各学院组织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同时应注意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考核。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由学院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考生的考试成绩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必须加试政治理论课和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采用笔试方式。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录取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均须由研究生院、用人单位和考生本人之间签订培养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定向和委托培养博士生的档案、工资关系等均不办理迁移手续,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录取的非在职博士生必须将本人人事档案(含工资关系)调至学校,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对未按时报到新生,由学院与未报到新生联系查明原因,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需注意保存,被录取者其材料一般保存三年,录取报名表存入个人档案;未录取者其材料一般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招收港、澳、台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数量按照各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的考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