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2019年02月28日 16:43

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我校对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分别按照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课程学习

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进行,并作如下调整:

(一)政治理论课应作为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学位课,其它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可免修。

(二)《中国概况》应作为所有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或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改修《中国历史》作为学位课。

对于在本科阶段和硕士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和《中国历史》的博士研究生,可免修,但不免考。

(三)关于外国语学习

1.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以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并应达到相当于汉语水平考试六级以上水平。

2.对来自母语或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以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参加基础英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但不计入课程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3.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参照《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平时成绩可按适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总成绩。

第三条 授课与论文工作

(一)对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一般应采用汉语授课;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课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也可采用英语授课。

(二)凡以汉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都要用中文完成。凡用英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研究生,论文工作各环节一般用英文完成,但也可在逐步掌握汉语的基础上鼓励用中文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三)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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