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有授予学位的博士毕业生,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第四条 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不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领域做出突出成绩,且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
(三)申请人在科研和技术工作中已取得重要成果,其科研成果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大学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学习资格申请表》;
(二)本人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等证明材料一份;
(四)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
(六)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在申请人申请的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
第七条 我校有关学院(所、中心)应指定一名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并协助申请人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按照“天津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申请者必须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三)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学年左右;
(五)学位论文应符合科技论文写作的技术要求;
(六)同等学力人员提出学位申请时,须提交近五年来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天津大学界定的学术期刊范围发表的论文至少4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入学后发表的论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天津大学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满足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及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天津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二)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在1~2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有效期为5年。如未按期取得规定学分,则视为本次申请无效,不能进行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授予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天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津大校研〔2005〕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