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转入天津大学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以及少民骨干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三部分组成,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规定统筹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设置、评定、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1。
第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具体资助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享受A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待遇。对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对于纳入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支教生、保返生按入学当年的奖助学金政策执行。
表1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助学金类别 | 第一年 | ||||
国家助学金 | 导师助研 | 总额 | |||
A类(含推免生) | 6000 | ≥2400 | ≥8400 | ||
B类 | 6000 | ≥0 | ≥6000 | ||
助学金类别 | 第二年及以后学年 | ||||
国家助学金 | 导师助研 | 总额 | |||
A类 | 6000 | ≥3600 | ≥9600 | ||
B类 | 6000 | ≥1200 | ≥7200 | ||
C类 | 6000 | ≥0 | ≥6000 |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导师助研由导师承担,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2。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含硕士阶段),直博生享受博士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为三至四年。超出资助年限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相关费用由导师和学生协商处理。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采取申请制,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工作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依据学院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审核办法(细则),在充分考虑导师意见的前提下,对研究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硕士期间第一、二、三学期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参照“表1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执行,第四学期(硕博连读期间)及取得博士入学资格后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参照“表2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执行。
表2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体系(单位:元/年)
助学金类别 | 国家 助学金 | 学校 助学金 | 导师 助研 | 总额 | 备注 |
A类 | 12000 | 6000 | ≥18000 | ≥36000 | 国家和学校出资共18000 导师助研≥18000 |
B类 | 12000 | 6000 | ≥12000 | ≥30000 | 国家和学校出资共18000 导师助研≥12000 |
C类 | 12000 | 6000 | ≥6000 | ≥24000 | 国家和学校出资共18000 导师助研≥6000 |
硕博连读生 | 3000 | 3000 | ≥3000 | ≥9000 | 国家和学校出资共6000元/半年 导师助研≥3000元/半年 (硕士阶段:3-8月) |
第四章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
第十二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设立研究生优秀人才培育基金,用于奖励优秀推免生、开办研究生招生夏令营等,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
第五章 基础学科资助基金
第十三条 为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型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生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基础学科资助基金,以资助基础学科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参见当年工作通知。
第六章研究生助学金审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综合表现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导师应每年在研究生入学前,向其所在学院申报研究生助学金类别,由学院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并由学院将经费一并收齐后,存入专用助学金帐户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次数按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每学年开始前,研究生需向导师和学院提出下一年度助学金类别申请,并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导师需根据研究生的助学金申请对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研究生下一学年助学金类别,学院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类别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标准。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考核,有权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按月对已确定的导师助研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考核优秀的,可提高助研标准;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助研职责的,可降低助研标准;对考核不合格的,可暂停研究生助学金。对研究生助学金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导师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表2),报经学院审核,于每月15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则可在当月对研究生助学金进行变动。
(三)在资助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出国(出境)等各类学籍异动的研究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均需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变动审批表》(附表2),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恢复学籍、复学、回国(入境)后按正常学制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四)学校对所有纳入研究生助学金体系的研究生每月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必须与导师所资助的助研部分同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五)具有工作经历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不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助学金,自全部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六)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获得助学金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助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暂停国家和学校助学金部分,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助研部分实行降档、暂停或终止发放,情节严重者学校保留追回其研究生助学金的权利: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八)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须退还其硕博连读期间所获得博士生研究生助学金部分,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补发硕士生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研究生助学金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14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照天大校研〔2012〕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